花蓮縣非農地使用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於109年7月15日正式公告實施,提醒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為維護生態環境及民眾健康,花蓮縣公園、學校、社區公共領域、醫院、道路綠地、公墓園、經人為規劃之溪畔、坡地等特定區域或其他基於公共利益考量公告之特定區域,環境雜草清除禁止使用除草劑。
自本縣非農地使用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公告實施至今,已接獲33起民眾檢舉噴灑除草劑案件,多數檢舉案件為農地合法使用除草劑或經查並無使用除草劑情形故不予裁處,違規使用除草劑案件已依法裁處4件,罰款金額共計6萬元。
花蓮縣內公園、學校、社區公共領域、醫院、道路綠地、公墓園、經人為規畫溪畔、坡地等特定區域或其他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特定區域的環境雜草管理清除,皆禁止使用除草劑,違法者將處以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罰鍰。
本縣非農地區域採取物理性防治辦理轄內非農地之環境雜草清除作業,避免使用除草劑,並透過辦理轄內民眾環境雜草綜合管理宣導活動,使民眾瞭解使用除草劑對於人體之風險,重視使用除草劑之危害。